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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华,交通律师网创办人,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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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致残如何作伤残评定?
发布时间:2014-05-22 点击率: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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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致残如何作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 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 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