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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中旬,彭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通过江阴璜土镇的某交叉路口段时,因为非机动车道内自东向西分别停放着三辆私家小轿车,彭某只能驾驶电动三轮车开进了机动车道,却不料撞上了正在机动车道内跟人聊天的束某,彭某当场跌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束某跌地受伤,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损坏。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证明,彭某骑行电动三轮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辆私家车在禁止停车的地段停车,亦违反相关规定,因无法确定行人束某当时的具体位置,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因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69万余元无法得到赔偿,彭某的家人将束某以及违章停车的私家车车主陆某等三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错误,束某在机动车道内聊天亦存在错误,而陆某等三人各自将轿车停放在禁止停车的地段,占用了非机动车道,不仅使彭某在事发地段只能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亦不利于彭某发生事故后的避让,故判决束某、陆某等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无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