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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律师简介    

  王兆华,交通律师网创办人,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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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的赔偿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16-05-31 点击率: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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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8日,宋某驾驶某食品公司所有的小轿车外出办私事,在途中与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经治疗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宋某与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谭某某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宋某及其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宋某作为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宋某的驾驶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食品公司是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公车私用的情形在实践中较难认定,因为工作人员与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单纯的从当事人的陈述判断是否从车私用。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员工驾驶公车即使是为了个人事务,仍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因为单位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公车私用,属于其内部管理措施,不能对抗受害人。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由食品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食品公司认为宋某存在过错的,可以事后向宋某追偿。 戴莉律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电话:13862347571 地址: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