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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华,交通律师网创办人,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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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为保胎儿她做手术拒用麻药,法官突破常规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诉请
发布时间:2020-06-24 点击率: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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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余  江苏高院  4月1日


这是一起既平常又特殊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说它平常,是此案与其它同类案件相似;说它特殊,是此案的受害人是一名孕妇,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孕妇为保孩子手术拒用麻药,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司法实践中,未构成伤残,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得不到支持。法官作出一个大胆判决,这个判决有突破,有创新,更有温度。



案情回放

2016年6月8日,汪某某驾驶大型客车与陈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陈女士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某负全部责任,陈女士无责任。
 
陈女士被送往医院诊断为:1、左小腿软组织挫伤,2、早孕。孕周为13周,陈女士在6月8日入院时经B超检查可见胚芽及心管搏动,6月14日、15日、21日和23日分别经B超检查均未见心管搏动,经妇科会诊后考虑稽留流产,并于当月26日行刮宫术,6月30日出院。
 
因未就赔偿协商一致,2016年8月,陈女士诉至南京市六合区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驾驶员和车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8704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事发时,陈女士年龄已达39岁,系重组家庭。其于事发前一天在社区医院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首次产前检查,本次怀孕为其第三次怀孕,前两次怀孕,分娩一次,流产一次。
 
汪某某系某客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汪某某正在从事雇佣活动。该车辆在两家保险公司处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陈女士虽因事故致流产,但未构成伤残,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中,主审法官徐子敬注意到了一张手术知情同意书。经进一步询问,徐子敬了解到了一个惊人的细节。
 
事故使得陈女士的小腿造成了损伤,医生建议她通过手术清创缝合。为了避免使用麻药对孩子产生风险,陈女士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决定拒绝使用麻药。
 
手术中,陈女士的皮肤被切开,进行了多层缝合,仅首层就缝了12针。她说当时真是疼到心里了,但为了孩子,必须忍受这个痛苦。术后,陈女士甚至不敢吃任何止疼药。但遗憾的是,孩子最终还是流产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虽未造成陈女士身体伤残,但直接导致其胎儿因此终止妊娠,并进行了清宫手术。
 
对于一位年龄已近40周岁准备成为母亲的女性而言,该伤害不仅使其遭受了外科手术所致的身体上的痛苦,更带来了对未来生育的不利因素及家庭等各方的压力,该伤害对于陈女士未来的生活也必将产生负面的影响,故案涉事故对陈某的精神伤害较大。
 
综合上述各项因素,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25000元。加上其他损失,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原告41813.56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话法官

本案中的原告并没有构成伤残,法官为何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徐子敬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才有可能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要求。但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而在目前并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一般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
 
徐子敬认为,本起事故导致重组家庭且年近4旬的原告陈女士的胎儿流产,且在外科手术中遭受难以忍受的疼痛。综合各方因素,法庭认为可以构成《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程度。
 
该判决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上进行了突破,将法律与情理、伦理相结合,在法律范围内给予特殊伤者充分的人文关怀,做出了上述的判决。

点击观看本案详细经过↓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