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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律师简介    

  王兆华,交通律师网创办人,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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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驾驶电动车出车祸,为何状告厂家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0-07-09 点击率: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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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亦华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前天


 如今,道路四通八达,
交通工具各式各样,
骑电动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
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亦日益增多。



那么,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电动车厂家是否担责呢?
 

案 情 介 绍
      茅某驾驶电动车超速、闯红灯与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茅某受伤。经法院审理认为茅某与小型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

      茅某认为,事发时他驾驶的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遂诉至法院,要求电动车公司赔偿其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的10%计41053.75元及人身损害损失的10%计42183.05元作为惩罚性赔偿金。




审 判 结 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茅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 判 说 理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到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根据国家电动车的标准(GB17761-1999),电动车合格的条件为:否决项目(共三项)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重要项目(共十八项)应有十五项以上(包括十五项)达到本标准要求;一般项目(共十三项)应有九项以上(包括九项)达到本标准要求。审理过程中茅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过鉴定,仅存在该标准项下重要项目2项不合格,一般项目1项不合格的情况,故而无法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茅某以电动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金,证据不足。关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另一诉讼中已经认定茅某自身存在的闯红灯、超速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电动车的质量无直接因果关系,茅某主张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要求电动车公司赔偿其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10%的损失,于法无据。





法 官 说 法
      产品责任的构成需具备三个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产品生产者才需承担产品责任,而上述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害方。产品缺陷在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茅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受损,最高时速、电动机功率等项目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现有的鉴定结论不足以证明案涉电动车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缺陷。且茅某的事故系由其闯红灯、超速行驶的个人过错行为造成的,茅某不能证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电动车的质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在现有证据下,茅某无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供稿单位:锡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