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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律师简介    

  王兆华,交通律师网创办人,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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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引发事故到底是小客车还是洒水车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09 点击率: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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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虎丘法院  前天

洒水车违规作业致车辆打滑出事故被判赔偿


案情回放
冬日午后,一辆小型客车突然打滑,冲向对面车道,撞倒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致残。

向客车驾驶员和车辆所属科特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原告伤者提出,路面结冰是洒水车违规作业所致,于是将洒水车驾驶员和所属美景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多因一果的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客车驾驶员承担80%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7万余元,剩余46万余元由被告科特公司承担;洒水车驾驶员承担20%侵权责任,由美景公司赔偿36万余元。

01
成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困难
“2018年1月12日下午1点,我开着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对面一辆车突然冲过来。”
“就是因为路面结冰,车子突然打滑无法控制,撞倒电动车后还滑出道路直接撞向电线杆。”
原告陈某陈述,其瞬间倒地神志不清。对方客车驾驶员许某是科特公司员工,事发时正送货。

交警部门对该事故出具证明,原告陈某不负责任,客车驾驶人许某存在疏于观察路面路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过错行为。但对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却无法准确认定。

原来,事故发生前,秦某曾驾驶美景生态公司所属的一辆洒水车在事故地点进行洒水清洁作业,后因气温原因致使事故地点路面结冰。交警部门根据现有证据,关于事故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过错行为与道路人为结冰因素对于引发本起事故所起作用的相应程度无法确定,于是交警依规对该事故中当事人许某、秦某的责任不作认定。

后经司法鉴定,原告陈某因车祸致右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右侧肢体偏瘫构成七级残疾;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八级残疾。

法院认定其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0万余元。



02
事发时气温低于2℃,洒水车违规作业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受伤,是由被告许某驾车直接撞击所致,经过事发道路时,许某疏于观察路面状况、未谨慎驾驶且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打滑失控驶入对向车道将原告撞伤,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同时,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质量标准中环卫机械化作业操作规范》规定:当气温不高于2℃时,应停止所有路面冲洗及清洗作业,道路清扫采用不喷水作业方式。而苏州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显示,事发当天上午10时至下午13时,事发地自动气象站逐小时的瞬时气温均低于2℃。

所以,被告秦某的违规操作行为也是引起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其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许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秦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因二人均系履行职务,故分别由两被告单位承担。又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洒水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于是法院最终判决如上。

洒水车保险为何不赔?

侵权赔偿责任不属交强险范围

法官连线
本案系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即被告许某与被告秦某在本起事故中无共同过错,但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即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时,被告秦某已完成洒水清洁作业并且离开了事故现场,因此,原告受伤与被告秦某的违规操作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秦某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所以洒水车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供稿:汤英姿   黄艾
编辑:郭   欢
审稿:张新阶